組織與職權
本會依據學生會組織程第二十七條規定,得設立委員會,本會設置之委員會得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備詢。
本會於必要時,經本會會議決議後得增設其他委員會。
本會為確保監督權之行使,委員會可向行政中心部會調閱所發佈之命令及相關文件。
本會職掌為:
一、為學生自治會之立法、監督單位。
二、修訂學生自治會各項學生自治規章。
三、審查學生自治會之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實際收支報表。惟審查預算案時, 不得為增支出之決議。
四、審核各大類社團提出之課外活動費預算申請。
五、要求學生會推派之各級會議學生代表及學生會相關人員列席本會報告並備詢。
六、審查並同意學生會會長所提學生會部長級以上之幹部之任命案。
七、學生會不法或失職之正副會長、幹部及其推派之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有糾正權、 糾舉權及彈劾權。
八、代表全體會員向學校及學生會反映問題。
九、本會得依需要設各委員會並於必要時得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
十、決議之議案成立後,移送行政中心公佈施行。
十一、通過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並送學生事務會議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訂時亦同。
十二、本會需定期召開會議,審核處理民意問題及學生會相關議案,並視需要得經由 全體議員之二分之一連署通過加開臨時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