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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委員會

 


本會依據學生會組織程第二十七條規定,得設立委員會,本會設置之委員會得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備詢。

本會於必要時,經本會會議決議後得增設其他委員會。

本會為確保監督權之行使,委員會可向行政中心部會調閱所發佈之命令及相關文件。

程序委員會:設置程序委員長一位,程序委員若干位,

 

 

職掌如下:

(ㄧ)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二)各大會議連絡、召集人。

(三)關於提案討論時間及質詢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五)於每學期期初前編擬議事日程。

(六)收受學生會有關單位提交之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