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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暨法規委員會

 


本會依據學生會組織程第二十七條規定,得設立委員會,本會設置之委員會得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備詢。

本會於必要時,經本會會議決議後得增設其他委員會。

本會為確保監督權之行使,委員會可向行政中心部會調閱所發佈之命令及相關文件。

紀律暨法規委員會:設置紀律委員長一位,紀律委員若干位,

 

 

職掌如下:

(ㄧ)議決正、副議長各議員於有關議會之言論、表決、行為不當及失職時之懲 處,並報請學校核定。

(二)對學生會不法之正副會長、幹部及推派之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有糾正權、糾舉 權及彈劾權,辦法另訂。

(三)負責監督學生議員的出席狀況。

(四)審查及修改學生會之法規案。

(五)要求學生會推派之各級會議學生代表及相關人員列席學生議會報告並備詢。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